《2018年区划与城乡划分代码》由国家统计局编制,提供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及乡级、村级单位的详细分类编码,是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的重要工具。
《统计用区划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发布说明》
一、编制依据:2008年7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以及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立了我国在统计数据分类中区分城市和乡村的基本理论框架及操作指南。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于2009年发布。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覆盖所有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的统计调查区域,并不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其他地区。
三、具体内容:此版发布的资料包含12位长格式区划代码和3位简短城乡分类编码,旨在为各类统计数据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支持。
四、应用范围及注意事项:国务院在批复中明确,《规定》仅用于统计目的,并不改变现有的行政管理结构或影响土地规划等其他相关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代码系统。
五、具体事项说明:
1. 对于某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国家统计局额外编制了专门的汇总识别码(位于县级区划编码7至8之间)以满足特定统计需求。
2. 根据河北省政府的要求,对任丘市和高阳县内的部分乡镇进行了临时性的代码调整。这些更改是为了配合雄安新区周边地区管理权的变化而做出,并将根据民政部门的最终确认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更新为正式版本。
3. 鉴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国家统计局也相应地对加格达奇区、松岭区等四个区域的新旧代码进行了调整以保持一致性与规范性。
4. 最新发布的一版统计用区划编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清查阶段使用的则是同年6月15日前的数据版本;而正式的普查数据处理则采用上述最新发布的代码体系。